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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货车上路将强制粘贴反光标识
[
2008-10-9 9:47:32
]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从10月20日起,凡在浙江上路行驶的货车和挂车须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须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违者将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据了解,从2003年起,浙江省已经要求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2008年9月10日,浙江省开始对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和挂车,一律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货车、挂车车主及驾驶人,对还没有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后部防护装置的,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粘贴车身的反光标识材料必须使用获得国家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该负责人强调,目前在用的货车和挂车有很多都存在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问题,容易造成追尾碰撞且后果严重,是当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从10月1日起,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进行督促和教育。
(以上信息由 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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