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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澜告诫女孩:二十几岁的女孩
对不言而喻的道理进行确认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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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挺!!!!!!!!!!!!
感人至深!祝老太太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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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言而喻的道理进行确认也是契约

        现在我来介绍一个能表明犹太人合理主义的例子。   A将B连同B的牛都雇佣来从事农作业。在作业中,牛因为事故死掉了。这种情况下,责任是A的还是B的呢?《塔木德经》认为应该是B的责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佣来的,所以应该理解成B在受雇的时候还充当牛的管理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A最初先从B那里租借来牛,然后再雇佣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后的作业中死了,A必须就牛的死亡对B做出赔偿。为什么呢?租借牛和雇佣B是分别独立的两种契约关系。对第二个例子,我们日本人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第一个例子,恐怕是没有想到吧。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了。   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品,并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赖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我经常听到日本公司的职员这么抱怨:“和犹太人做生意,定单要列得非常细。”我想这就是和粗枝大叶式的日本商法的区别吧。而在另一方面,日本的职能机关却要求生产厂家细化定单,让其用低得不能再低的价格购货。从日本人自身讲,他们是具备理解犹太人的能力的。公司的职员如果不再发牢骚,而是以更加细致的态度和犹太人的生意伙伴进行买卖和谈判就好了。   对于物品的买卖,《塔木德经》展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A卖给B谷物。如A在正确地计量谷物以前,B就把谷物接收过来,那B对谷物的所有权(和货款的支付无关)在这个时间点上就确定了。反过来说,A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谷物的计量,只要B没有把谷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经支付了货款),那B就没有对谷物的所有权。   我们一般认为所有权是通过货款的支付来实现的,但是,买卖行为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是商品的让渡,   是从卖主有没有将商品转到自己手上来判断买卖的有效性。这也是《塔木德经》的着眼点。所以,如果买主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后,即使商品全部损坏,也认为是交易已经完成,而买主也不能让卖主全额赔付货款。   如果是在只有通过货款支付才能保证商品让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买卖不能简单搬运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里还没有收割的庄稼,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读者朋友们是怎么考虑的呢?   对此,《塔木德经》的解答十分简明:在买卖契约签订之后,买主权当借卖主的地方存放契约下的商品。这样,根据对场所的占有,事实上就把商品转到了买主的手中。如果是农作物,买主只要象征性地收割一点,就将对农作物的所有权变成了既定的事实。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本日志相关的主题: 无神论·无宗教信仰者·皈依犹太教者 博弈法则 对不言而喻的道理进行确认也是契约智者自得智慧之乐对不言而喻的道理进行确认也是契约为了维持犹太血统的纯正为了维持犹太血统的纯正犹太人经商的秘诀犹太人经商的秘诀坐享其成是一种罪恶 博弈法则 保护弱者的契约精神 犹太人的历史观 博弈法则 智者自得智慧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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